我在重庆工作期间遭遇了眼伤和脚伤,被评定为十级工伤。

时间:2023-11-20 作者:西藏律师

鉴定结论是下来了是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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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分析:按照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规定,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,享有以下待遇,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,均由公司支付:
一、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,据实支付;
二、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,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;
三、治疗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按正常上班不变;
四、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护理;
五、劳动能力鉴定费据实支付;
六、按本人工资支付7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;
七、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,按照所在省或者直辖市、自治区规定的标准,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。法律依据:《工伤保险条例》
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:
(一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;
(二)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,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;
(三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;
(四)患职业病的;
(五)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;
(六)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;
(七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。
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,享受工伤医疗待遇。
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,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。
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、工伤保险药品目录、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,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。
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、工伤保险药品目录、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,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。
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,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,报经办机构同意,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、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,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。
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,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,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。
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,符合规定的,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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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伤十级的程度:
(1)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;
(2)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,年龄在50岁以下者;
(3)一手指除拇指外,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;
(4)手背植皮面积>50cm2,并有明显瘢痕;
(5)手掌、足掌植皮面积>30%者;
(6)除拇指外,余3~4指末节缺失等。法律依据: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三十七条
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,享受以下待遇:
(一)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,标准为: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,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,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,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;
(二)劳动、聘用合同期满终止,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、聘用合同的,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,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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